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1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楊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章連福、戴玉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本件之債權證明文件,即上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出貨單之
內容,債權人應為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客戶名稱則為章連
福,故請釋明聲請人楊宏之請求權依據,或是否更正債權
人為上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聲請人楊宏為法定代理人;
另釋明對債務人戴玉珠得請求連帶給付之請求權依據。
二、請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載有聲請人與債務人
簽章之買賣契約、貨物訂購單、貨物簽收單或統一發票等)
三、請提出債務人章連福、戴玉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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