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866號
PTDV,107,司促,7866,201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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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清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魏書魁賴德財楊國泰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債務人楊國泰已於民國105 年5 月3 日死亡,故
  請提出其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
  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應陳報其之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
  人,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國泰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魏書
  魁負連帶清償責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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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