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清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魏書魁、賴德財、楊國泰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債務人楊國泰已於民國105 年5 月3 日死亡,故
請提出其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
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應陳報其之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
人,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國泰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魏書
魁負連帶清償責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