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64號上 訴 人 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盛烘訴訟代理人 楊雨錚律師 王正宏律師被 上訴人 立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蓮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鄭猷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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