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嘉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家豪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巿彌陀區塩港段1414、1415地號土地之最新
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
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吳家豪、債務人吳尚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大劇團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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