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585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素娟即昕融開發工程行、鄒福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昕融開發工程行之變更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