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58號
PCDV,107,司拍,258,2018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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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詹連凱
相 對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
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中關於「計尚欠聲請人本金6,0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計尚欠聲請人本金3,20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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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