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41號聲 請 人 曾勝緯 顏靜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明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相對人謝明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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