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41號
PTDV,107,司拍,141,2018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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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曾勝緯
      顏靜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明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相對人謝明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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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