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7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丁科綦即丁傳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查系爭
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還款明細,核其尚欠本金
餘額應為131,703 元。故請更正此筆系爭請求標的金額,並
應確認違約金起算日是否有誤,若有誤繕,亦請一併更正之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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