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74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邱英斌代 理 人 陳明德上列聲請人與SUSILAWATI BT SELAMET MAKDORI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債務人SUSILAWATI BT SELAMET MAKDORI 之居留 證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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