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6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游富美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契約編號A011019 、A011020 、A010709 、A010589 、A0
10219 之一年期CB受益契約書,依形式觀之,系爭買賣契約
之當事人應為「游富美、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
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為代理人,尚無從推知聲請
人對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權依據為何,
聲請人就此系爭標的金額720 萬元部分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
。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否則應更
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720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查契約編號AT00180 、AT00299 、AT01115 之【南方生命園
區】土地買賣契約書,依形式觀之,系爭買賣契約(即主約
)之當事人應為「游富美、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
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聲請人委任銷售(即附約
)之代理人,尚無從推知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應負主約第五條買回責任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
請人就此系爭標的金額170 萬元部分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
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
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
付170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查契約編號B005652 、B005653 、B005654 、B005655 、B0
05656 、B005657 、B005658 、B005659 、B005660B005661
之三年期服務契約書,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係為
主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故請釋
明就此10部分系爭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部
分,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若欲請求債務人連帶
給付,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50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