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6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羅珠綾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契約編號AT00243 之【南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契約書,
依形式觀之,系爭買賣契約(即主約)之當事人應為「羅珠
綾、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係聲請人委任銷售(即附約)之代理人,尚無從推
知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主約第
五條買回責任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就此系爭標的金額
50萬元部分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
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台灣
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50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