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6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邱玉卿
一、查契約編號A010144 之一年期CB受益契約書,依形式觀之,
系爭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應為「邱玉卿、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
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為代理人,尚
無從推知聲請人對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
權依據為何,聲請人就此系爭標的金額60萬元部分之聲請尚
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否則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