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5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詹桂蘭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契約編號A00492、A00758之【南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契
約書,依形式觀之,系爭買賣契約(即主約)之當事人應為
「吳詹桂蘭、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聲請人委任銷售(即附約)之代理人,
尚無從推知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
負主約第五條買回責任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就此系爭
標的金額40萬元部分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
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債
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40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
二、查契約編號A010036 之一年期CB受益契約書,依形式觀之,
系爭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應為「吳詹桂蘭、台灣生命舘股份有
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為代理人,
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對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請
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就此系爭標的金額10萬元部分之聲請
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否則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
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