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535號
PTDV,107,司促,5535,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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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5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沈坤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
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契約編號A01223之【南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契約書,依
  形式觀之,系爭買賣契約(即主約)之當事人應為「沈坤池
  、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應係聲請人委任銷售(即附約)之代理人,尚無從推
  知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主約第
  五條買回責任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就此系爭標的金額
  20萬元部分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
  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本件債務人僅為「台灣生
  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台灣生命舘
  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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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