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4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蔡坤庭即蔡長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欠款新臺幣179,709 元之依據,並應提
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如信用貸款申請書等)。
二、請釋明本件利息暨違約金請求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
文件(如利率及違約金約定書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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