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7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蔡坤庭即蔡長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柒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9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二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9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坤庭即蔡長生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
借款期間自91年12月1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未料被告屆期不
為清償,一再催索未果,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1797
09元整,及自9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一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9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
付,有帳務資料為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
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
),併此敘明。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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