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472號
PTDV,107,司促,5472,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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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7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蔡坤庭即蔡長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柒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9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二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9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坤庭即蔡長生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
  借款期間自91年12月1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未料被告屆期不
  為清償,一再催索未果,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1797
  09元整,及自9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一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9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
  付,有帳務資料為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
  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
  ),併此敘明。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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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