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6年度,28號
SLDV,106,破,28,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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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21號
                    106年度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喜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桂
聲 請 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代 理 人 杜孟真律師
聲 請 人 中興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立文
聲 請 人 佳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和
聲 請 人 龍弘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東周
聲 請 人 嘉明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明
上6 人共同
代 理 人 劉煌基律師
複代理人  王姿靜律師
      林心瀅律師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施俊成
相 對 人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
      姚文亮
      蘇松輝
代 理 人 吳至格律師
      李耀中律師
      陳信瑩律師
      簡維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相對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二、選任李岳霖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11 樓)、賴麗真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68樓)、林敏浩律師(地址:桃園市○○區○○路00號) 為破產管理人。
三、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107年9月28日止。四、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星期五)上午 10時30分,在本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臺北市○○區○○○



路0 段00號)第九法庭召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 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 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管理 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 破產法第1 條第1 項、第57條、第58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相對人已有不能 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其財產足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 務,具破產實益,爰依破產法第58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 相對人破產等語。
三、本院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又本件破產財團具相當之規模,且 其除涉及清理相對人財產供債權人公平受償外,亦涉及相關 債權爭議之處理,故實有必要選任會計師搭配律師共同擔任 破產管理人,以互補、分工合作並兼顧效率。另本件所涉之 外國債權人眾多,故破產管理人處理涉外事務之專業性,亦 應一併慮及,始為周全。本院斟酌兩造所薦舉人選之意願、 學識、專業、對相對人財務暨爭議處理狀況之熟悉度、處理 破產事件之經驗、處理涉外事務之能力等一切情事,認李岳 霖律師、賴麗真會計師林敏浩律師3 人堪任為相對人破產 管理人以處理破產事務,爰予選任如主文第2 項所示。另併 依破產法第64條規定,斟酌本件個案情形,諭知申報債權之 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各如主文第3 項、第4 項所 示。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公告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下午5時30分。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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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弘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明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