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債 務 人 劉曉蓉
債 權 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4 號裁定附卷足憑 。又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 條規定,已將清算財 團之財產以書面通知債權人,並就相關清算財團之處分方式 ,以民國106 年9 月4 日雲院忠106 司執消債清庚消字第5 號函請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未予表示,爰審酌本件清算 財團之處分方式已提供債權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及為減省債 權人與債務人時間、勞力、費用之支出,依據上開規定,以 不召集債權人會議為宜,並裁定清算財產之處分方法以代債 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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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清算財產:保單解約金│價值 │ 處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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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單解約金: │至106 年7 月│⑴債務人已於106 │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14日止為43,6│年10月6 日將等值│
│ │公司 │27元 │現金解繳到院。 │
│ │ │ │⑵進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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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單解約金: │至106 年7 月│同上。 │
│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14日止為188,│ │
│ │公司 │399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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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清算財產:債權 │價值 │處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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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債務人對第三人黃鐘美│計算至106 年│進行拍賣,以拍賣│
│ │雲之票據債權。 │11月6 日之本│所得價金分配,惟│
│ │ │利和為630,59│若至第四次拍賣仍│
│ │ │3 元。 │無人應買,則返還│
│ │ │ │與債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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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債務人對第三人何億梵│計算至106 年│同上。 │
│ │之票據債權。 │11月6 日之本│ │
│ │ │利和為968,65│ │
│ │ │8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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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清算財產:股票 │價值 │處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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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債務人所有位於台灣集│至106 年8 月│價值過低,無變價│
│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8 日為21元。│實益,返還與債務│
│ │公司之股票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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