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088號
PCDV,106,訴,4088,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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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88號
原   告 涂仕杰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黃瑞菁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無因管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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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