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36號
上 訴 人 漢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遲堯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淮順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08,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3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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