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58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 人 李修德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558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3日所核發之107 年度司促字 第1558號支付命令,業於107 年3 月5 日合法送達異議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異議人遲至107 年3 月27日始提出 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 不變期間,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