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778號
聲 請 人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亨格禮
非訟代理人 黃瑞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志明即吳志明建築師事務所間聲請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之發票日期及到期日,按發票日及到期日經塗改
未於塗改處簽名或蓋章者,視為未塗改。
請陳明提示日期。
(原發票日及到期日己塗改,且未於塗改處蓋章,塗改無效
,仍依塗改前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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