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3778號
TPDV,107,司票,3778,2018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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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778號
聲 請 人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亨格禮
非訟代理人 黃瑞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志明即吳志明建築師事務所間聲請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之發票日期及到期日,按發票日及到期日經塗改
  未於塗改處簽名或蓋章者,視為未塗改。
  請陳明提示日期。
  (原發票日及到期日己塗改,且未於塗改處蓋章,塗改無效
  ,仍依塗改前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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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