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9號
ILDV,106,消債清,9,2018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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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葉祖新
代 理 人 林育鴻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葉祖新自民國一○七年三月五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 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 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 官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3條、第80條前段、第15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 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權人等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 總計新臺幣(下同)22萬8,905元,因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共 18萬6,346元(聲請書附表四誤載為186,509元,應予更正) ,同一期間內有21萬4,776元之必要支出,已入不敷出。目 前雖因每星期有6天之三餐可在宜蘭中山公園免費領餐,而 減輕膳食費用支出,尚能控制每月必要支出在5,200元左右 。惟因聲請人自退休後即無收入,且無人扶養,目前生活所 需之收入來源僅餘其先前向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申貸20萬元信用貸款中尚未支 用之餘額8,000元,及每月領取之老人中低收入生活津貼 3,731元及國民年金20元,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另外 ,聲請人雖曾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花旗銀行進行前置調解, 惟因未能達成協議而調解不成立(本院106年度消債調字第 54號)。綜上,聲請人前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 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向本院聲 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具狀向本院聲請前置



調解,惟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於民國106年12月5日調解不成 立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6年度消債調字第54號全卷 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是以,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 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 之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之情形。
㈡聲請人主張其目前積欠金融機構債務共22萬8,905元,與其 最近二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等情,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 稅局104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房屋租賃 契約書、債權人清冊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宜蘭市公所中低收入 老人生活補助證明書、機車行車執照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
㈢本院審酌聲請人所積欠之債務總額雖非甚鉅,然因聲請人為 40年9月生,現約67歲,年事已高,且為宜蘭市公所核定補 助生活津貼之中低收入老人,目前已無工作收入,名下除機 車一部,並無其他財產,每月雖領有老人生活津貼及國民年 金共計3,751元,惟尚須支出包括膳食費、租金、交通費、 日常生活用品等必要生活費用共5,200元等情,足徵其每月 之收入已不足以支付其每月必要之支出,自無餘款得清償債 務,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而有以清算制度 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依其財產及收入狀況,已 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 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又 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 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又聲請人本件清算聲請既經准許,揆諸首揭規定,自應 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7年3月5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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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