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79號
TPDV,106,司執消債更,79,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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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思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生福利部所公佈民國 (下同)106 年度之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 (下同)13,700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100 號裁定於106 年6 月12日下午4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06 年9 月6 日所提出更正 後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6 年9 月14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0條進行書面表決,因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總債權額二分之一之債權人表示同意而未能獲得可決。然觀 諸本件更生方案之清償方式,以每1 個月為1 期,共分6 年 72期清償,每期當月10日提出12,7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 比例分配清償,清償總額914,400 元,清償成數約百分之21 .8,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目前於社團法人新北市康福全人發展協會擔任課 輔之工作,每月平均收入約15,000元,另於假日擔任家 庭家事清潔工,受僱於第三人張○釵,每月平均收入約 10,000元等情,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 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103 年度至105 年度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社團法人新北市康福全人發展協會106 年3 月 至106 年6 月之個人勞務薪資憑單、第三人張○釵106 年8 月27日出具之在職證明書暨106 年3 月至106 年7 月之薪資袋(薪資明細)等資料附於本案卷及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100 號卷內供參。另據債務人自陳:「 目前星期一至五在社團法人新北市康福全人發展協會擔 任課輔的工作,算時薪每月收入約為15,000元,另外假 日時擔任家庭家事清潔工的工作,受僱於張○釵,每月 平均為10,000元收入,除此之外無年終、考績、加班費 、津貼等其他收入。」有本院106 年9 月5 日調查筆錄 附卷可參。故除上開薪資外,債務人已無其他的收入。 另據債務人自陳:「我名下無任何不動產、動產,有一 張保德信人壽有保單價值為11,848元,南山人壽的保單 無價值,除此之外無其他財產。」有本院106 年9 月5 日調查筆錄、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103 年度至105 年度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6 年4 月7 日壽會貴字第1060404517號書函、保德信國際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6 月26日(106 )保字第630 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月13日(10 6 )南壽保單字第C1081 號函等資料附卷可參。 (二)依衛生福利部所公佈106 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13,700元,惟該 標準並非判斷必要生活費之唯一依據。本件債務人列計 個人生活費9,300 元【包括個人膳食費4,000 元、個人 交通費1,000 元、房屋租金3,000 元、生活雜支1,000 元、行動電話費300 元】,核其所列支出,有債務人提 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而就租屋部份,亦經本院詢 問:「目前租屋地址?租金為多少?同住的其他人有何 人?」債務人答:「租住在新北市○○區○○路0 段○ 號○樓,租金每月13,000元,與我配偶郭○正、三個未 成年子女,還有我媽媽鍾○潔同住,我僅負擔3,000 元 房租。」有本院106 年9 月5 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又 雖債務人未能就其支出費用均提出相關單據,惟債務人 個人支出已低於106 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



13,700元,堪認債務人前開費用支出皆屬維持其基本生 活所必要,並無奢侈浪費、虛增支出之情事。又有關支 出扶養未成年子女郭○廷郭○伶郭○心之扶養費共 計3,000 元【郭○廷郭○伶郭○心各1,000 元】部 份,據本院問:「目前扶養人數為何?有無其他扶養義 務人?」債務人答:「我與我配偶共同扶養長子郭○廷 、長女郭○伶、次女郭○心郭○廷現就讀大安高工一 年級。」本院問:「配偶郭○正目前從事何工作?薪資 為何?」債務人答:「受僱擔任油漆工,日薪為2,000 元,好的時候每月有到50,000元,差的時候每月只有20 ,000多元。」有本院106 年9 月5 日調查筆錄、配偶郭 ○正及未成年子女郭○廷郭○伶郭○心之戶籍謄本 (現戶全戶)及103 年度至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依 職權調閱配偶郭○正之105 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 附卷可參。考量債務人配偶郭○正所得亦不固定(105 年度所得為0 元),惟已負擔大部分之扶養費用,本院 認債務人縱陷於經濟困頓而進行更生程序,仍應允其就 維持其子女最低生活所必須之範圍支出生活及教育費, 故債務人列計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支出應屬合理公允 。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以薪資收入共約25,000 元,加計保單價值每月約165 元【計算式:11,848元÷ 72=16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共計25,165元,第1- 72期,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共12,300元後之餘額,已提出 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已撙節支出且確有清 償之誠意,本院認已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人所提 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
(一)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若依其更生條件,對債權人亦難 謂公平等語。惟查: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立法理由:「 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之 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 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 應更為簡易、迅速。..... 」,顯見清償之成數顯非更 生方案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亦非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 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故債權人認債務人所提 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尚非可採,且更生方案是否合 理,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應屬昭然。 (二)認債務人應提出保證人乙節。惟查,債務人有薪資、執 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



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 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 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 者,亦同。為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所規定。今債務人係 有薪資之固定收入,而非無固定收入者,自不以提出保 證人為必要。
(三)本院應於債務人更生方案內容加註:「更生方案倘一期 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 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惟查,依本條例第74 條第1 項之規定:「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 ,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 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 十六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故債務 人如有未依更生方案履行之情形,債權人自得依上開規 定行使權利,債權人之主張,顯無必要。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 可決,然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其收支情形,已盡 清償能事,始能提出清償總金額914,400 元之更生方案,自 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本院認為更應給予 其經濟重生之機會。再者,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已達相當 之清償成數,清償之總金額亦逾名下財產價值及聲請更生前 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之數額,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 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 │
│ 共分72期,每期當月10日提出新臺幣12,7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
│ 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 分6年共72期,自收到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 │




│ 月10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
│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4,195,049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914,400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21.8%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 債權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元)│ 比例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百分│ │
│ │ │ │ 比) │ │
├──┼─────────┼─────────┼───┼───────────┤
│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 738,378 │ 17.6%│ 2,23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258,713 │ 6.17%│ 78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301,776 │ 7.19%│ 913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675,147 │16.09%│ 2,044 │
│ │限公司 │ │ │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462,831 │11.03%│ 1,401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 409,102 │ 9.75%│ 1,238 │
│ │限公司 │ │ │ │
├──┼─────────┼─────────┼───┼───────────┤
│ 7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474,450 │11.31%│ 1,437 │
│ │限公司 │ │ │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874,652 │20.85%│ 2,64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 4,195,049 │ 100%│ 12,7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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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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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