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6年度,860號
TPHV,106,抗,860,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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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860號
抗 告 人 鄭恩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齊佳股份有限公司湯文虎間假扣押強制
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前執原法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920號假扣押裁定(下 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 )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以105年度司執全字 第52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抗 告人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就相對人即債務人齊佳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齊佳公司)與第三人步步通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步步通公司)間執行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37085號強 制執行事件(下稱另案執行事件,執行法院竹股【下稱竹股 】承辦),以民國(下同)105年2月23日執行命令扣押之步 步通公司對第三人雅固婷金屬建材有限公司(下稱雅固婷公 司)案款債權,於新臺幣(下同)774,097元本息範圍內為 假扣押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以105年7月25日新北院霞105司 執字全辰第520號執行命令,禁止齊佳公司於執行債權 765,947元及執行費6,128元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竹股之案 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竹股亦不得對齊佳公司清償(下稱系 爭扣押命令)。竹股收受系爭扣押命令後,於105年7月28日 以新北院霞字第1037085號函覆該案債務人齊佳公司現無任 何案款存在,無從扣押。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1 項規定,先後於105年7月29日、8月16日通知抗告人前開竹 股之聲明異議,如認聲明異議不實,得於收受通知10日內向 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抗告人於 105年11月28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聲明異議,經執行 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06年2月18日以105年度司執全字第520號 裁定(實為處分,下稱原處分)駁回異議,抗告人不服,提 出異議,經原法院以原裁定駁回異議,抗告人不服,提起本 件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齊佳公司於另案執行事件聲請扣押步步通公 司對雅固婷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竹股已於105年2月23日對 雅固婷公司發扣押命令,且迄未撤銷該扣押命令,竹股收受 系爭扣押命令後,於同年7月28日回覆以無任何案款存在, 無從扣押云云,與事實不符。又竹股乃另案執行事件之承辦



股,並非債權人或債務人,原處分及原裁定將竹股列為異議 人,並不適格。原裁定駁回伊之異議,顯有違誤,爰請求廢 棄原裁定,並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 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 務人清償;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 ,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 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 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第三人依第119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 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 於收受前項通知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 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又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執行假 扣押者,執行法院應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並準用對 於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復為同法第135條所明定。四、經查,抗告人以系爭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對齊佳公司聲 請強制執行,於系爭執行事件主張其債務人齊佳公司對步步 通公司有債權765,974元,齊佳公司已於另案執行事件對步 步通公司聲請強制執行,經竹股於105年2月23日發執行命令 ,禁止步步通公司在765,974元及自10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6,128元之範圍內, 收取對雅固婷公司之應收帳款等債權或為其他處分,雅固婷 公司亦不得對步步通公司清償,爰請求執行法院就竹股扣押 之上開債權金額予以扣押(見系爭執行事件卷【下稱執行卷 】第7頁及反面)。執行法院於105年7月25日依強制執行法 第135條準用第115條第1項規定,對竹股核發扣押命令,禁 止齊佳公司收取對竹股之案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竹 股對齊佳公司清償(見執行卷第23頁及反面),竹股在系爭 執行事件之地位即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所示之「第 三人」。竹股於105年7月28日收受上開扣押命令後,於同日 以新北院霞104司執竹字第137085號函回覆稱:債務人齊佳 公司現無任何案款存在,無從扣押等語(見執行卷第24、30 頁),即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之第三人異議之 聲明。則執行法院於105年7月29日將竹股聲明異議通知抗告 人,抗告人於105年8月8日收受通知(見執行卷第29、31頁 ),執行法院再於105年8月16日以函文通知抗告人,如認竹 股聲明異議不實,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辦理( 見執行卷第38頁及反面),抗告人於105年8月19日收受通知 (見執行卷第39頁),均合於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至



於抗告意旨所陳,承辦另案執行事件之竹股,已於105年2月 23日就步步通公司對雅固婷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發扣押命令 ,且迄未撤銷該扣押命令,竹股收受系爭扣押命令後,於同 年7月28日回覆以無任何案款存在無從扣押,與事實不符云 云,係屬竹股聲明異議是否不實問題,揆諸前揭說明,抗告 人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本件執行異議程序所得審究 。從而,執行法院原處分及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核無 違誤。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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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固婷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步步通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齊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