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抗字第40號
抗 告 人 唐采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賢富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2月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全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訴訟事件,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 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 理細則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所欲保 全者,為其與抗告人間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核 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之丙類事件,依首開規 定,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編保全程序中假扣押之規定審 理之。次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 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 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 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日後有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 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 ,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 產均屬之。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之證據,僅使法院生 薄弱之心證,相信其主張大概為如此者即可。又按假扣押為 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合於假扣押之要件,法院即得為 准許假扣押之裁定,至於相對人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實 體理由是否正當,乃屬本案判決問題,非本件假扣押程序所 能審究(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232號判例、98年度台抗字第 755號裁定、102年度台抗字第157號裁定意旨參照)。二、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主張兩造原係夫妻,於民國103年6月26日協議 離婚,因其當時誤信抗告人(原名唐紗拉)無財產可供分 配,故未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嗣其前往抗告人家中探視子 女並幫忙整理家務時,發現抗告人帳戶有存款新臺幣(下 同)224萬1909元,且抗告人亦對其隱瞞在婚姻關係存續 期間有購買儲蓄保險,可見抗告人確有剩餘財產,其得依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對抗告人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之 差額,又經其詢問兩造長子黃晨軒,發現黃晨軒曾數次為 抗告人進行大筆金額之匯款,藉由挪移帳戶金錢製造無財 產之假象而獲取中、低收入戶補助,益徵抗告人有隱匿財 產之情事,恐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願 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就抗告人之財產於112萬0955元範 圍內予以假扣押等情,業據其提出離婚協議書、抗告人銀 行帳戶餘額明細、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抗告人匯款予其 姊唐儷之匯款明細、戶籍謄本、抗告人低收入戶證明書、 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見原法院卷第10至17頁),應認 相對人就假扣押之請求業已釋明;又參諸抗告人不否認其 請黃晨軒將其罹癌理賠金匯款予其姐唐儷,及其罹癌後陸 續有領得保險金,卻仍申請低收入證明等情事(見本院卷 附抗告狀及所附理賠給付明細表),不無隱匿財產,及對 於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之情形,堪認相對人已就其對抗告 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亦已 為釋明。
㈡、至抗告人另抗辯上開224萬1909元存款餘額係其罹癌保險 理賠金;相對人知悉其有儲蓄性保險;其會請黃晨軒為其 進行匯款予其姐,係害怕其突然走了,相對人拿了錢不照 顧二子;相對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賭博,不斷要求其辦 理貸款,其自91年間起即獨自挑起家中重擔,相對人於婚 姻關係存續期間經常毆打及恐嚇其及次子黃濬宇,其有聲 請保護令;相對人逼迫黃晨軒把戶籍遷出,好申請低收入 戶,並非其意思;本件係因其向黃晨軒索回之前贈與不動 產及請求給付扶養費,黃晨軒心生不滿,相對人則因居住 不動產遭法院假處分害怕無法繼續居住,始提出夫妻剩餘 財產分配請求,各自為自身利益而合作等節,均屬留待本 案解決之問題,非本件假扣押程序所能審究。
三、綜上所述,相對人已釋明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足使法 院信其主張大致為正當,縱其釋明仍有不足,惟其既陳明願 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仍應予准許其假扣押之聲請。從 而,原裁定准相對人以11萬元為抗告人供擔保後,得對抗告 人財產在112萬0955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並依職權裁 定抗告人以112萬0955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 該假扣押,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 ,並駁回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