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3號
原 告 詹宴明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被 告 詹宴欽
詹政煌
詹政鑫
兼上一 人 詹政湧
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於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於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816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此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