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6年度,27號
TPDV,106,家聲,27,201702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6,家聲,27
【裁判日期】 1060203
【裁判案由】 聲請迴避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一○五年度婚字第五○號離婚等事件、一○五
年度家親聲字第四四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
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丙○○間離婚等及酌定未成年子女 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現由本院祥股丁○○法官審理中,然 承審法官於言詞辯論庭時,多次要求調解委員到場強迫兩造 調解,或於開庭時僅問兩造簡單問題,不予當事人有說話機 會,不審理聲請人遭丙○○遺棄之事實,反而當庭稱此係聲 請人片面說詞,另丙○○藉故阻礙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 交往,卻當庭指責聲請人與丙○○無良好互動,就聲請人兩 度因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指責聲請人多次開庭不來,甚至指責 聲請人稱呼子女為「我兒子」、「我女兒」係不當,且對聲 請人主張分配剩餘財產要求調取兩造財產資料等情亦不清楚 ,足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聲請彭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 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次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 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 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 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 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 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 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六十九年臺抗字第四五七號判 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內容顯係認承審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尚難 據此而謂承審法官有偏頗之虞。聲請人復未釋明本案訴訟承 審法官於該案之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或對於當事人有親交 嫌怨等客觀事實,參酌前揭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所示見



解,其聲請要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法 官 郭淑貞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