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楊明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漢郎兼陳鄭金鳳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債務人陳漢郎兼陳鄭金鳳之繼承人等是否應於被
繼承人陳鄭金鳳之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5,000,000元?
二、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
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
債權之讓與,已有通知債務人陳漢郎兼陳鄭金鳳之繼承人等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債權讓與通知之收件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