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湖小字第801號
原 告 鄭錫聰
黃文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律師
被 告 林家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丙○○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乙○○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 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 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查原告係以:被告藉由電話方式, 對訴外人即任職訴外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 山人壽)電話客服中心之王中雩、邵燕玫,陳述侵害原告名 譽之言語,造成原告名譽權受侵害等情,並依侵權行為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而邵燕玫任職於南山人壽電話客服中心,該 電話客服中心係位於「臺北市內湖區」等情,有邵燕玫名片 1 紙及南山人壽民國104 年10月20日(104 )南壽服字第00 2 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62頁、第70頁)。是原告陳述之 被告侵權行為,其一部行為地及結果發生地確皆位在本院轄 區,且該一部行為地與結果發生地與本件原告主張侵權行為 間,確有直接牽連關係。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暨判例意旨,本 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丙○○為南山人壽之協理,擔任該公司客戶 關係部分之主管,負責處理客戶申訴及相關糾紛;原告乙○ ○則為南山人壽電話客服中心之主管,且為資深經理,負責
處理南山人壽電話客服中心之相關業務。被告於103 年4 月 14日致電南山人壽客服中心,在與訴外人即南山人壽電話客 服人員邵燕玫對話過程中,以「比如乙○○那個白癡」、「 那個乙○○那個白癡白目」、「那個乙○○真的非常的白目 」、「妳看那乙○○這個人多,多爛胚子」等語辱罵原告乙 ○○;被告並於同日在電話中與原告、邵燕玫對話過程中, 以「因為她一直都是白目的人」等語辱罵原告乙○○;被告 再於同日與邵燕玫及原告乙○○對話過程中,以「妳一直是 一個很白目的人妳知道嗎」、「就是因為妳的人,就跟乙○ ○一樣的蠢」等語辱罵原告乙○○,致原告乙○○名譽權遭 受侵害,身心因此感受痛苦,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被告又於 103 年5 月3 日晚間致電南山人壽電話客服中心,在與訴外 人即客服人員王中雩對話過程中,被告又另行致電原告丙○ ○並開啟擴音模式,讓原告丙○○、被告及王中雩得以三方 通話對談,但對話過程中,被告竟以「你這種小小的一咖」 、「我不希望你這個爛胚子來提供什麼服務」、「對於人要 說人話,對於鬼,我沒就沒有辦法說人話」、「你的同仁跟 你們這些,一樣的不要臉」、「你的同仁跟你一樣的不要臉 」、「你可以滾到旁邊去死一死」、「你怎麼不去死一死啊 ?」、「你是不是人,還是下面少了一個字,自己去衡量一 下」等語辱罵原告丙○○;並於被告與王中雩對話過程中, 以「丙○○那個不要臉的東西」、「一個白癡的協理」等語 辱罵原告丙○○,致原告丙○○名譽權遭受侵害,身心因此 感受痛苦,受有非財產上損害。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 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各新臺幣 (下同)45,000元之精神慰撫金,並加給法定遲延利息。並 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丙○○45,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乙○○45,0 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名譽權並非保護個人內在名譽感情,縱個人因他 人之言語感受不快,亦非名譽權受到侵害。被告本件陳述之 言語,皆僅係表達自身意見,而非陳述不實之事實,原告無 要求被告意見陳述需符合原告期待之理由。且「白癡」、「 白目」、「死」等字之意思皆具多樣性,並非當然不雅之詞 句。況被告係於電話中向原告、邵燕玫、王中雩陳述上揭原 告主張之言語,非為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公開場所, 並不符合名譽權侵害要件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 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 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 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 ,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 646 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 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 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 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 罰規定,該法第310 條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 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 在此限」;同法第311 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 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 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 ,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 ,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 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 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 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 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 ,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 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 得採為審酌之標準。亦即,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 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 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 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 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 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970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 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 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 、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 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 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 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固不具 違法性,然行為人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堪之 言詞而為意見表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仍屬侵
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 99年台上字第175 號判決參照)。而意見表達是否已侵害他 人名譽權,且具違法性一事,法院於判斷上,應以行為人之 言論自由與被指摘者之名譽權為出發點,並考量相較於事實 陳述,意見表達更屬言論自由之核心範圍後,綜合參酌:( 一)行為人是否係僅為一時情緒抒發所為短暫性、一次性陳 述;(二)行為人陳述前後之言論整體脈絡,是否係基於正 當理由所為,或係經過以查證或有證據證明為真實之事實所 為評價;(三)行為人陳述之地點與陳述之直接對象,是否 為被指摘者所處社會環境;(四)行為人之意見內容,是否 已侵害被指摘者之普遍性社會名譽,損及被指摘者之人性尊 嚴,一般理性正常人之觀感,均認為係對被指摘者之社會評 價所為貶抑、污衊之詞;(五)行為人發表意見之對象、事 務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六)行為人與被指摘者間是否處於 社會、經濟地位不對等之狀態,致行為人僅能利用較偏激之 言詞,表達自身情緒與對被指摘者之反擊等各種因素後,加 以判斷。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對原告、邵燕玫、王中雩陳述 上揭言詞,並聲請本院向南山人壽調閱上開通話之電話錄音 檔案。被告就此雖抗辯依據個人資料處理法規定,南山人壽 收集客戶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僅為人身保險,並非原告可 任意調用,故原告聲請調閱之證據違法等語。惟依民事訴訟 法第344 條第1 項第5 款、第346 條第1 項、第348 條、第 363 條第1 項規定,第三人就所保存之與訴訟有關事項之準 文書,本有依當事人聲請而提出法院之義務,而南山人壽所 保存之本件被告與原告、邵燕玫、王中雩間對話錄音,核屬 判斷被告有無侵害原告名譽權行為之直接證據,當屬與訴訟 有關事項之準文書,南山人壽應有提出必要。又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15條第1 款、第2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公務機關 基於特定目的,在職務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個人資料,非 公務機關基於法律規定,得就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故本院依上揭民事訴訟法規定,向南山人壽調取被告與原 告、邵燕玫、王中雩間對話錄音,係基於職務範圍所為證據 調查,南山人壽亦係基於法律規定,向本院提出上開錄音內 容光碟,該證據調查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情事,合先敘 明。經本院調取被告與原告、邵燕玫、王中雩於103 年4 月 14日、103 年5 月3 日之通訊對話光碟,並於本院105 年5 月5 日、105 年6 月13日言詞辯論程序就該通訊對話光碟播 放勘驗結果,被告確有於原告所述上揭時、地,向原告、邵 燕玫、王中雩陳述上開言詞,此有南山人壽105 年1 月14日
(105 )南壽服字第001 號函及所附錄音光碟、本院勘驗筆 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85頁、第122 頁背面至第151 頁、 第158 頁至第168 頁),應足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㈢至原告主張被告上揭陳述、言詞已侵害原告名譽權部分,被 告則以前詞否認。依上揭原告主張之被告言詞內容,均屬「 意見表達」之言論,是被告前述言詞是否侵害原告名譽權, 即應按前揭審查標準,視兩造間對話脈絡、原因等各種要素 加以審認。經查:
1.原告乙○○部分
⑴依前開勘驗筆錄所示(見本院卷第122 頁背面至第151 頁) ,被告於103 年4 月14日與邵燕玫通話之原因,係詢問其所 稱訴外人即南山人壽員工鄧玉瑤承諾給付被告鐘點費一事, 於邵燕玫表示南山人壽主管開會決定無法給付時,被告即詢 問係何位主管開會決定,並於邵燕玫表示係原告乙○○、訴 外人即南山人壽協理黃淑如等主管討論決定,被告即陳述「 比如乙○○那個白癡」等言詞;復於邵燕玫繼續表示南山人 壽公司目前立場為拒絕給付時,被告即繼續追問南山人壽拒 絕給付之原因,並陳述「去年,那個乙○○那個白癡,她跟 我講,那個錄音不是個資,我們確定不能給你,那我有沒有 最後有沒有讓你們難堪?有沒有?我有多厲害,你還不知道 喔」等言詞,且要求邵燕玫將電話轉接其他主管,由原告乙 ○○、原告丙○○、被告與邵燕玫進行四方通話;再於邵燕 玫與原告、被告連線,進行四方通話時,被告先與原告丙○ ○確認其有無參與南山人壽拒絕給付鐘點費一事後,即請丙 ○○離線,表示欲與邵燕玫、原告乙○○進行對話,於原告 丙○○離線後,被告與邵燕玫、原告乙○○之對話內容即如 下所示:
被告:乙○○你還在嗎?
原告乙○○:我在。
被告:你在喔,你一直是一個很白目的人你知道嗎?不要跟 我講,你只要講是或不是就好了。
原告乙○○:這個問題我沒有辦法回答。
被告:什麼叫沒辦法回答,你最好,是,一五一十地給我回 答。我,針對你,我已經是感冒到不行了,你接下來 的所有的事情,你都給我一五一十回答,聽到嗎?這 個東西有可能,如果說,今天你們不給我滿意的答案 ,那我們就上法院去了,乙○○哪,我告訴你啊,在 保險上面,如果我要告你的話,一般來講,以原就被 ,我應該要去臺北地院,可是保險它就是什麼,比較 特殊,它是以要保人的住居所為一審法院,所以說今
天,我不管對南山人壽提告,我不管對南山人壽and 某個人員提告,都是在桃園地方法院,剛好就在我家 附近而已,所以你,現在,你最好是,乖乖地配合, 要不然的話,上法院對我來說沒什麼大不了的,因為 我是兼職的律師,像我明天11點我就要出庭,我打過 多少場戰爭,我也上次也把跟金融有關的,我把它交 給鄭協理,還有你們的陳潤權總經理等等的,你不用 不耐煩我告訴你,你不用不耐煩,我比你更不耐煩, 所以你以下你最好,好好地給我回答所有的問題,你 如果敢再給我刁蠻,你過幾天你就準備接法院的狀紙 ,去年,你告訴我,你呢,來告訴我說,那個錄音不 是個資,然後然後,你是什麼東西?我告訴你金管會 這邊有一個函,你還是要跟我硬槓,結果最後的結果 還是很難看嘛,那你現在不被降職,我絕對讓你被降 職,我絕對讓你被降職,你已經不是一次這樣子,從 100 年到現在,你已經不是一次這樣子的行為了,你 ,專門做一大堆你自己認為對的事情,但是實際上, 法律有相當的規定,你就必須要遵照法律來。乙○○ 我問你,今天,剛才,那個那個誰,邵燕玫你告訴我 ,你剛才跟我講,是誰說,要可以違約,然後還可以 堂而皇之的違約的,你告訴我。
邵燕玫:我的意思是說,鄧小姐講的這些事情是公司的事情 ,不是他個人承擔,那,不能夠做這樣一個給付是 主管們共同討論的。
被告:那乙○○是你其中決策者之一是你嗎?
原告乙○○:我們剛已經講了,是公司這邊,對。 被告:公司…
原告乙○○:對。
被告:公司是一個法人,法人不會思考不會怎麼樣,而且剛 才鄭協理也講得很清楚,他根本壓根不知道這件,而 且他還要在,他在4 點多打電話給我的時候,他壓根 ,他那時候才知道。你剛才,你們不要臉到,說把他 給拉進去,他剛才已經表明得很清楚,他根本,第一 個,他根本還沒跟總經理報告,第二個,他也不是決 策人之一,因為他是在,4 點多聽我講之後,他才知 道這回事,所以你是不是,這是不是你決策的?你告 訴我,公司是一個法人,法人不會思考,法人也不會 去犯罪,而是法人底下的人去犯罪,所以說你是不是 決策者之一?是不是?有本事做某些事就有本事承擔 。
原告乙○○:那個林先生,就誠如剛剛那個鄭協理講的,因 為我們有些問題我們要再去釐清,因為最近你
也打了很多次電話進來嘛…
被告:我聽你在胡扯,我最近打多少電話?我禮拜五我打一 通電話,我禮拜六打一通電話,原先我想要原諒,那 個誰啊,那個那個那個叫什麼名字啊,鄧玉堯,可是 禮拜天的早上他回我電話,他態度非常的不友善,後 來,我才在下午打電話說,我要找你們的這個這個主 管,說,然後昨天晚上我再打一通,我說我要調個資 ,總共我就撥了4 通電話,有多少?有多少?有多少 ?蛤?有多少?有多少?講話啊,有多少?
原告乙○○:那個林先生,那個…
被告:你是誰你是誰,你先講你先講,誰?你是誰? 原告乙○○:我是乙○○。
被告:喔,你不要,兩位等下發言時候你先讓我知道你是誰 ,好,你繼續講。
原告乙○○:沒有因為這兩天的來電的時間都蠻長的,對, 所以我們就是幾位主管去花了一些時間去釐清
一下那個狀況,所以公司才會跟你這麼說,所
以我們現在沒有辦法給你答覆。
被告:那是誰決策的,這個已經是,你們客服中心已經是, 派這個邵副理來跟我講了,這有什麼好不能答覆的, 還有,有些時候自己,先知道一下自己什麼,我那一 天我最原始進線我就要問說,我4 月25號我的保費到 底多少?你們的人如果,老老實實回答,事實上都不 會有後續的事情了啦,都不會有後續的事情了啦! 被告:就是因為你的人,就跟乙○○一樣的蠢,100 年的時 候,你們家的李惠瑩在保單貸款那邊跟我胡說八道, 然後也是你來跟我講,而且你當時還不要臉的一直找 杜芬林當成你的擋箭牌,乙○○我告訴你號,你去問 一下李晶晶,李晶晶你認識喔,你看看林某人我,我 沒有很聰明的頭腦,但是我記憶力好得讓你會嚇死, 讓你真的會嚇死,你相不相信?
原告乙○○:相信。
被告:所以你少在我面前跟我玩花樣,100 年你做了這些事 情,為什麼我記得那麼清楚,因為100 年我剛買桃園 這間房子,去年102 年我要調,我的錄音的個資,你 這個,先是不是要調個資,先是我要知道一下,說, 那個杜芬林現在還在不在你們公司,然後我怎麼連絡 他等等的,後來你找一個男生來回電話給我,接著是
……
(見本院卷第139頁背面至第141頁)
末於原告乙○○、邵燕玫、被告因該通話內容前後已超過兩 個小時而斷線後,因邵燕玫無法聯絡原告乙○○,被告即不 斷要求邵燕玫尋找乙○○繼續通話,並表示「那個乙○○真 的非常白目」等言詞;於邵燕玫再度表示無法聯絡原告乙○ ○或黃淑如等人後,被告復表示:「你看那乙○○這個人多 ,多爛胚子,電話斷掉了,一個正常人的,舉動會是什麼? 妳告訴我,我在問你話,你到底要不要回答我」等言詞。 ⑵根據前述被告與邵燕玫、原告乙○○之對話前後經過、脈絡 以觀,首先,被告並非短暫性、一次性的表達「白目」、「 爛胚子」、「白癡」等言詞,而係於對話過程中不斷陳述此 類言詞,顯非基於一時情緒抒發所為短暫性陳述。再者,被 告陳述此言詞之理由,為南山人壽拒絕給付所謂「鐘點費」 ,然據被告於本院105 年7 月13日言詞辯論程序所自承,該 「鐘點費」係鄧玉瑤與被告通話當時,被告要求給付鐘點費 ,鄧玉瑤只回答「嗯」,雙方皆未討論所謂「鐘點費」之算 法,或確切數額,後來因為原告乙○○以鄧玉瑤係在執行職 務,所以不願意給鐘點費,非常荒謬,再加上之前與原告乙 ○○之新仇舊恨,所以一次表示等語(見本院卷第208 頁) 。惟鄧玉瑤於執行客服人員職務中與被告之電話對話,本為 其工作內容,被告當無向南山人壽或鄧玉瑤索取「鐘點費」 之理由,被告雖於通話中另以「諾成契約」等為理由,請求 南山人壽給付鐘點費,然依民法第153 條第2 項規定,契約 之成立,以當事人對於契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為必要, 本件鄧玉瑤與被告對話內容中,既無討論「鐘點費」之數額 此一給付協議必要之點,實難認為鄧玉瑤或南山人壽與被告 間達成任何給付協議,故邵燕玫轉達南山人壽之決定,並無 不當之處。被告雖另以原告乙○○於100 年、102 年間分別 有各種違法行為,且原告乙○○於電話斷線後一走了之,其 方會於當時為此種陳述,然本件通話時間已為103 年4 月11 日,且對話原因亦與被告所陳其與原告乙○○之「舊恨」無 關,自不能以兩造間前一糾紛內容,正當化被告此部分陳述 之理由。另原告乙○○本非南山人壽電話客服人員,相關法 律亦無規定保險業主管於與客戶通話斷線後,有立即與客戶 重新通話之義務,原告乙○○在與被告對話過程中,亦已向 被告明確表達關於南山人壽決定,自難認原告乙○○有重新 與被告連線、通話之義務,及被告得以此即以「爛胚子」、 「白癡」等語辱罵原告乙○○之理由。且被告甚於原告乙○ ○尚未為任何陳述前,即表達「你一直是一個很白目的人你
知道嗎?不要跟我講,你只要講是或不是就好了」此言詞, 顯已非基於客觀情事所為適當意見表達。又被告陳述之上開 言詞,在社會評價上,均係針對原告乙○○個人智力、處理 事務能力、品格之貶損,有害原告乙○○之人性尊嚴,以一 般理性正常人之觀感,均認為係對原告乙○○之社會評價所 為貶抑、污衊之詞,而並非僅係原告乙○○個人名譽感情之 受損。另被告陳述之對象邵燕玫,為原告乙○○之工作環境 即南山人壽之同事,其所為如此陳述,當足以影響、降低邵 燕玫對原告乙○○之評價。復以被告發表言論之事務屬性、 被告與原告乙○○之關係而言,如前所述,被告僅係基於原 告乙○○與其他南山人壽主管討論後,決定不給付所謂「鐘 點費」予被告,即為上揭陳述,此核屬南山人壽與被告間私 法爭議,並非係針對與公共利益有關事務所為陳述,與被告 所舉出之他人於318 學運、總統選舉中他人所發表言論情況 顯有不同。原告乙○○固為南山人壽員工,有服務、協助客 戶之必要,惟此非代表被告得任以前揭羞辱性、貶損性、侵 害人性尊嚴之言詞,辱罵原告乙○○。且原告乙○○為南山 人壽主管,並非為從事公共事務之人,與被告間亦無社會、 經濟地位不對等之狀態,被告並無僅能以上揭言詞作為反擊 原告乙○○手段之情事。是綜合上揭被告所為陳述之言詞脈 絡、原因及兩造間地位與被告陳述言詞之內容,被告所為前 揭陳述,確係故意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且具違法性無 疑。
⑶被告雖另以前揭情詞抗辯,然如前所述,被告與原告乙○○ 間並非友人、親屬之關係,以「白目」、「白癡」、「爛胚 子」等言詞,指摘原告乙○○,在一般社會評價上,應絕非 被告所抗辯之玩笑性言詞或口頭禪式稱呼,而係對原告乙○ ○社會評價之貶損。另就被告抗辯其並非在不特定多數人得 共見共聞之公開場合,陳述上揭言詞,應無侵害原告乙○○ 名譽等語,惟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之 構成要件中,本無以「公然」作為名譽權侵害之構成要件, 行為人之言詞是否構成對他人名譽權之侵害,應視前述行為 人陳述言詞之對象而定,若行為人陳述言詞之對象為他人生 活、社會環境之當事人,則該言詞當足以使他人之社會評價 遭到減損,若行為人係向自己之友人、親友陳述言詞,與該 被陳述者之社會、生活環境毫不相關或相關性甚低,則自不 會構成被陳述者社會評價之減損。本件被告係於與邵燕玫、 原告乙○○之對話過程中陳述上揭言詞,已足使與原告乙○ ○處於同一工作環境之邵燕玫對原告乙○○之社會評價降低 ,當屬名譽權之侵害。至被告另以若此部分會構成名譽權侵
害,則將來友人間聊天時偶然時之陳述,皆可能造成名譽權 侵害,產生箝制言論自由效應。然依前所述,行為人之言詞 是否構成名譽權侵害,本即應參酌各項要件加以綜合判斷, 若行為人之言詞僅係與親友間聊天時之偶然陳述或情緒抒發 ,自不符合前揭本院所述名譽權之侵害要件,但本件被告與 原告乙○○、邵燕玫間對話內容,並非係其所援引之友人間 閒聊狀況,亦非情緒抒發或偶然陳述之狀況,當無以被告所 稱若認其行為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即將產生「箝制言 論自由」、「文字獄」之後果,並以此認定被告於本件不應 負侵權行為責任。
⑷綜上所述,被告所陳述之上揭言詞,並非僅係侵害原告乙○ ○之主觀名譽感情,而係已達侵害原告乙○○社會評價之程 度。且被告陳述上揭言詞之原因,亦非基於正當理由所為, 其陳述對象邵燕玫,亦係原告乙○○所處工作環境之同仁, 其所陳述之經過,亦非短暫性、閒聊性或單純抱怨性之情緒 抒發,而係於與邵燕玫、原告乙○○對話過程中,持續性以 前揭前詞辱罵、貶損原告乙○○,而非其所稱與邵燕玫、原 告乙○○進行「討論」。又本件被告發表言論之對象、事務 ,亦非基於公共利益所為,兩造間之社會、經濟地位亦非有 顯著差異導致被告僅得以上揭言詞作為反擊手段。故以本件 被告與邵燕玫、原告乙○○之對話內容經過、脈絡以觀,被 告上揭言詞確係故意侵害原告乙○○名譽權,且具違法性, 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原告丙○○部分
⑴依上揭勘驗筆錄所示(見本院卷第158 頁至第169 頁),被 告於103 年5 月3 日與王中雩通話之原因,係詢問其與南山 人壽保險契約之送金單寄送事宜,於王中雩告知被告需等待 系統查詢後,系統目前速度較慢,被告即不斷要求王中雩回 答其答案,並於王中雩表示目前電腦系統尚未顯示資料時, 繼續要求王中雩立刻提供回覆,王中雩於此時即表示欲將被 告電話轉由原告丙○○處理,被告此時即要求王中雩不得轉 接,且表示若南山人壽對被告客戶資料上有註記任何標示, 即會採取法律行動,於王中雩表示係因電腦顯示之前來電紀 錄為原告鄭錫欽與被告聯繫後,被告仍持續質疑王中雩,又 原告丙○○此時致電被告,被告雖未接通,然於其後即主動 聯絡原告丙○○,並於與王中雩通話尚未結束之時,將其與 原告丙○○間通話,以擴音方式,使王中雩亦得聽聞。被告 與原告丙○○之對話內容如下所示:
被告:鄭協理,我是甲○○,你剛才打給我什麼事? 原告丙○○:喔沒有,因為我們,電話客服中心的有打給我
。
被告:所以打給你,請教一下是誰打給你?
原告丙○○:阿?
被告:誰打給你?
原告丙○○:我我不知道,電話客服中心啦!
被告:是不是一個叫王中雩的打給你?
原告丙○○:他沒有跟我講他什麼名字?因為… 被告:你是第一天上班嗎?為什麼誰打給你漏掉?而且,你 今天在電話裡頭,你是顧客關係部的,現在需要電腦 來查我的東西,你可以做什麼事情?請問一下你算什 麼東西?一天到晚就以為你自己很大,你什麼東西啊 ?現在你的電話客服中心,我現在兩支線都在線上, 兩支線我都擴音,王中雩,你發個聲音?
王中雩:喂。
被告:好。你跟你鄭協理講你是誰。
王中雩:協理,我是客服中心王中雩。
被告:丙○○先生,你聽到了嗎?
原告丙○○:有,我聽到了。
被告:你剛才你的同仁一直不斷的,說我沒有去搞什麼把戲 ,我沒有去搞什麼,但是,你是神嗎?你會馬上在… (收訊不良)…時間,你也不是客服中心的任何一個 ,你是顧客關係部的,請問一下,你不在其位你,應 該是不謀其政,我現在在,討論我的送金單的問題, 我現在在討論,為什麼我一張有收到,一張沒有收到 ,請問一下你來插什麼花?你來話什麼燒?請問一下 你什麼東西?你是什麼東西?上次,4 月15號事情到 現在還沒有給我處理,現在是5 月3 號了,你什麼東 西啊?你什麼東西啊?鄭錫欽啊你什麼東西啊?我連 你們總經理我都可以請得動了,更不用說你這小小的 協理啊!你,如果再給我在,搞一些小動作,譬如說 ,ㄜ今天呢,剛才,王中雩就是客服中心的一個,他 不敢承認說你們在我的畫面上,註記說什麼事情要找 鄭錫欽,鄭錫欽算什麼東西啊?這種東西的註記這是 違法的行為。
原告丙○○:你現在講什麼東西嘛!
被告:你本來就是什麼東西,你什麼東西?
原告丙○○:..什麼東西啊?
被告:你繼續講沒有關係啊!
原告丙○○:沒有啊,你繼續講啊!
被告:你什麼東西你可以來來這邊跟我註記這些東西?蛤?
原告丙○○:我什麼時候給你註記東西了?我… 被告:要不然你的同事為什麼會說上面有這樣的東西?你自 己來跟我講啊?那你的你打電話來幹什麼?干你什麼 事?現在你手手邊有電腦嗎?你不要以為你一個協理 我要甩你,連你的總經理我都可以把請得動了,更不 用說你什,你這種小小的一咖。
原告丙○○:不要,不要在電話中罵人嘛!
被告:要不要罵由我來決定。就像今天,學運教授要不要罵 ,說話,那有嘛,因為你們做一些不三不四的行為, 為什麼我還要對你客客氣氣?
原告丙○○:不不應該罵人啦!
被告:要應不應該不應該由你來決定,你什麼東西啊?今天 你做一些不三不四的行為,然後再來說,不應該在電 話上,你什麼東西啊?我為什麼要聽你的話?
原告丙○○:是我嗎?
被告:什麼?
原告丙○○:我有做不三不四的行為嗎?
被告:你在電話上,你在你們客,你叫你們客服中心註記, 以後,我有什麼任何任何狀況,全部由你來負責,請 問一下你是誰啊?蛤你是誰啊?你什麼東西啊? 原告丙○○:我我,我是丙○○協理啊!
被告:協理啊,協理很了不起是不是?
原告丙○○:我沒有說我了不起啦!
被告:但是,你從剛才,你憑什麼去給我註記這些?你告訴 我。
原告丙○○:我沒有註記啦!
被告:你沒有註記,那天有鬼了,剛才你的同仁,你發現你 們都很會說謊,剛才你的同仁也講說,我沒有去連絡 丙○○,可是,從你的嘴巴裡頭講,電話客服中心叫 你打電話給我,這,你們彼此彼此在說謊,你現在要 說什麼?
原告丙○○:那,那時候服務,既然服務的話我都可以去… 被告:我不希望你這個爛胚子來來提供什麼服務,你再給我 搞那些不三不四的事情,我會讓你知道,我有多厲害 ,我會讓你哭著回家找媽媽,不要以為你是個協理, 你,就算,今天哪,尊敬你叫你協理啦,說實在的, 你的,錢,也就是保戶給你的,你搞清楚這個狀況來 ,就算是總經理,也沒有這種權力,你要知道,上次 你也同,同時來與會嘛,你算什麼東西?你總經理都 ,保險局叫他來處理,他就得要來處理了,你算什麼
東西?
原告丙○○:我不是東西啦,我是人啦!
被告:你是不是人,還是下面少了一個字,自己去衡量一下。 原告丙○○:…
被告:你說什麼?
原告丙○○:不要在電話上去談這些,不雅的文字啦! 被告:要不要,是你自己打電話來騷擾我,喔,然後我已經 很不高興說你的同仁在講些什麼,還有,你不是神, 你也不是什麼東西,你沒有資格來跟我講說,雅或不 雅?對於人要說人話,對於鬼,我們就沒有辦法說人 話,就像說,現在這一陣子,這麼多的學運,這麼多 的高級知識分子教授跳出來,為什麼說,他要用那非 常不雅的話來罵,因為他做一些不三不四的事情,所 以我要告訴你,要對誰說什麼話由我來決定,不是由 你來決定,雅不雅不是由你來決定的,你給我聽清楚 來,你要搞那種小動作,我不需要去,對你有任何任 何的,這一種尊敬或者是什麼,你丙○○什麼東西啊 ?就算是以前,坐你那位置的李晶晶協理,人家也沒 有你那麼跩,你什麼東西啊?你什麼東西啊?
原告丙○○:你想你需要什麼服務?我們能幫你服務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