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865號
SLDV,104,司促,10865,201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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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8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春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壹仟柒佰伍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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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