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313號
SLDV,104,司促,7313,201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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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3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秋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肆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余秋芳於民國94年04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本金新臺幣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年04月20日
  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41,548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
  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
  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
  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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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