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942號
SLDV,104,司促,5942,201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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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鍏儀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福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叁拾柒萬零貳佰叁拾
  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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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鍏儀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