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7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魏志昇即棋美點心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鬍子麥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品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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