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6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九峰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繼峰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肆萬玖仟零
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捌仟陸佰叁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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