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631號
SLDV,104,司促,5631,2015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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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6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九峰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繼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肆萬玖仟零
  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捌仟陸佰叁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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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