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6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政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九峰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繼峰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