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533號
SLDV,104,司促,5533,201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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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曼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零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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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