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4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大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滋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麗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玖仟伍佰叁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拾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大葳於民國95年間邀同債務人楊滋博及藍
麗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以下
同)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
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12筆,合計624,024元。
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
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
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
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
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
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
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楊大葳自102.05.29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本金604,814元及自利息起
算日(103年10月29日)起至轉列催收款項日(104年04月01日)
前一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4719元暨如[請求之標的及其
數量]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
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楊滋博及藍麗容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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