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4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光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凱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玖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