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406號
SLDV,104,司促,5406,2015041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4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光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凱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玖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