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3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崑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貳佰貳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
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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