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361號
SLDV,104,司促,5361,201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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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3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法定代理人 張崇仁
代 理 人 蔡朝安律師
代 理 人 郭心瑛律師
代 理 人 徐思民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藝之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鳳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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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藝之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