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樹根即李樹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樹榮即李樹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樹枝即李樹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李樹欉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叁萬壹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
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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