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940號
SLDV,104,司促,4940,201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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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兆宏即魏忠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額最高以新臺幣叁仟柒佰
  肆拾陸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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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