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珊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陸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492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珊玲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43%│
│ │55068 │ │4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劉珊玲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37%│
│ │167497│ │4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珊玲於民國93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61,000
元,約定自民國93年06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06月10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43採機動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3
月31日止累計58,022元正未給付,其中55,068元為本金;2,
354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珊玲於民國100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2月09日起至民國105年12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4年03月31日止累計176,598元正未給付,其中167,497元為
本金;7,901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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