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882號
SLDV,104,司促,4882,201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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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韻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玖佰零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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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