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韻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玖佰零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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