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25號
SLDV,104,司促,3525,201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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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恆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壹佰柒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伍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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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