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734號
SLDV,104,司促,4734,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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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棋嫆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惠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圓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鎂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鑫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棋嫆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惠芬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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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