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棋嫆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惠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圓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鎂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鑫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棋嫆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惠芬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