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649號
SLDV,104,司促,4649,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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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柒佰零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叁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
  遲延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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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