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柒佰零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叁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
遲延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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