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543號
SLDV,104,司促,4543,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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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青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債務人李青容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
  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15,499元整。(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
  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
  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71元整。(三)延滯期間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
  臺幣15,49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
  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
  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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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