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474號
SLDV,104,司促,4474,201503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4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景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龍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靜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龍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